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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1-08-20 16:34
(一)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二)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三)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四)除在立項批復中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并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并騰退。(五)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占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準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六)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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