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條回答
匿名 2021-08-21 13:08
第一章總則第1.0.1條為保證飲食建筑設計的質量,使飲食建筑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以下三類飲食建筑設計(包括單建和聯建):
一、營業性餐館(簡稱餐館);
二、營業性冷、熱飲食店(簡稱飲食店);
三、非營業性的食堂(簡稱食堂)。第1.0.3條餐館建筑分為三級。
一、一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高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寬暢、環境舒適,設施、設備完善;
二、二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中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設施、設備比較完善;
三、三級餐館,以零餐為主的一般餐館。第1.0.4條飲食店建筑分為二級。
一、一級飲食店,為有寬暢、舒適環境的高級飲食店,設施、設備標準較高;
二、二級飲食店,為一般飲食店。第1.0.5條食堂建筑分為二級。
一、一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
二、二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滿足基本要求。第1.0.6條飲食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第2.0.1條飲食建筑的修建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與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要求,選擇群眾使用方便,通風良好,并具有給水排水條件和電源供應的地段。第2.0.2條飲食建筑嚴禁建于產生有害、有毒物質的工業企業防護地段內;與有礙公共衛生的污染源應保持一定距離,并須符合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規定。第2.0.3條飲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應按人流、貨流分別設置,妥善處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廢棄物等的運存路線與堆場。第2.0.4條在總平面布置上,應防止廚房(或飲食制作間)的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等對鄰近建筑物的影響。第2.0.5條
一、二級餐館與一級飲食店建筑宜有適當的停車空間。第三章建筑設計第一節一般規定第3.1.1條餐館、飲食店、食堂由餐廳或飲食廳、公用部分、廚房或飲食制作間和輔助部分組成。第3.1.2條餐館、飲食店、食堂的餐廳與飲食廳每座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3.1.2的規定:第3.1.3條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館、食堂中的餐廳與廚房(包括輔助部分)的面積比(簡稱餐廚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餐館的餐廚比宜為1∶1.1;食堂餐廚比宜為1∶1;
二、餐廚比可根據飲食建筑的級別、規模、經營品種、原料貯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區特點等不同情況適當調整。第3.1.4條位于三層及三層以上的一級餐館與飲食店和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其他各級餐館與飲食店均宜設置乘客電梯。第3.1.5條方便殘疾人使用的飲食建筑,在平面設計和設施上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第3.1.6條飲食建筑有關用房應采取防蠅、鼠、蟲、鳥及防塵、防潮等措施。第3.1.7條飲食建筑在適當部位應設拖布池和清掃工具存放處,有條件時宜單獨設置用房。第二節餐廳、飲食廳和公用部分第3.2.1條餐廳或飲食廳的室內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餐廳和小飲食廳不應低于2.60m;設空調者不應低于2.40m;
二、大餐廳和大飲食廳不應低于3.00m;
三、異形頂棚的大餐廳和飲食廳最低處不應低于2.40m。第3.2.2條餐廳與飲食廳的餐桌正向布置時,桌邊到桌邊(或墻面)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僅就餐者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1.35m;桌邊到內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二、有服務員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1.80m;桌邊到內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1.35m;
三、有小車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時,可參照前款規定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