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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1-08-20 02:55
一、從法律地位上講,業主和物業公司的關系是委托和受委托關系,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的過程中,無權對業主進行強制性的管理和制約。業主作為住宅的合法使用權人,有權依照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對住宅的陽臺進行封閉,除非業主在封閉陽臺的過程中侵害到了其他業主的利益,或違背了物業管理規約的約定。
二、物業公司可以依照小區的管理和外形美觀等各方面的需要,對業主封閉陽臺的外觀和尺寸進行約定,不過物業公司無權要求業主將費用交到物業公司再由物業公司統一裝修。
三、物業公司提供的臨時管理規約,對業主是沒有約束力的,規約內容假如告知了業主,業主在知道的情況下作出承諾,就要遵守。但假如陽臺封閉裝修由物業公司統一安裝,就意味著,物業公司放棄了規約中“禁止封閉陽臺、露臺”的規定。由此,業主可以依照自己的需要自行進行裝修。
四、假如業主是在合法行使自己對房屋的裝修權利,沒有損害到其他業主的利益,物業公司阻撓或者干涉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假如因此給業主造成損失,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業主可以向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通過協調的方式解決,假如不能協商解決,業主也可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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